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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市委书记蓝晓带头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制度,来到市信访局接访群众。蓝晓强调,要将解决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政治任务,主动研究、主动服务、主动解决,全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2月11日,2022年崇左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暨全市信访工作视频会议召开。市委书记蓝晓在批示中指出,要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持人民至上,强化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狠抓工作落实,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巩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和边疆安宁,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市长迟威在批示中指出,要继续扎实做好信访各项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

自2020年9月全国全区全市统一开展“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以来,崇左市四家班子领导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以中央交办的重复信访案件为主攻点,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坚持把责任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用心用情化解信访积案。



领导包案——健全机制,高位推进

崇左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工作。2020年9月以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先后4次专题研究中央交办重复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听取各责任部门承办信访积案办理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化解措施。

同时,崇左市四家班子领导和其他厅级领导坚持每月听取一次责任单位化解工作专班和各县(市、区)包案领导化解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和不定期深入一线约访、回访群众,现场调研研究解决问题;市委、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定期主持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部署信访工作,研究处理信访疑难问题。

崇左市牢牢牵住党委政府是信访积案化解的责任主体这个“牛鼻子”,对中央交办的重复信访案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包案化解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包案化解信访积案工作方案,建立集中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领导干部包案工作台账,按照信访问题化解包掌握情况、包解决问题、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理的“五包”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推动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化、规范化。中央交办崇左市第一批117件重复信访案件,市四家班子有32名厅级领导干部共包案92件、其他厅级领导干部包案化解25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央交办崇左市第二批40件重复信访案件,市四家班子有33名厅级领导干部共包案37件、其他厅级领导干部包案化解3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去年3月,崇左市印发《2021年崇左市厅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安排表》,明确市厅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接访下访一天,通过定期接访、随机接访、重点约访等形式接访下访,内容包括容易引发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年遗留的涉及政策层面、需要完善相关规定的重大利益矛盾,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信访突出问题,群众反映普遍、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以及其他需要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处理的信访事项。

党史学习教育启动后,崇左市将化解信访积案列入“我为群众办实事”民生项目清单,按照“一名包案领导、一个工作班子、一套化解方案、一套稳控措施、一个化解时限、一个化解结果、一个效评报告”的“七个一”工作要求,聚焦政策性、群体性“骨头案”“钉子案”,由市四家班子领导和其他厅级领导负责督促指导、包案化解信访案件,以实际行动“对症下药”,破解“疑难杂症”。

去年4月,市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联席办联合印发《崇左市关于开展“四下一线”为民办实事活动方案》,在全市开展“领导接访下一线、调研工作下一线、政策宣传下一线、解决问题下一线”为民办实事活动,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要落实“领导干部接待日”、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厅级领导每季度、处级领导每月、科级领导每周安排一次接访下访或约访活动,带着问题、带着政策、带着措施下基层,协调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推动信访问题“案结事了人和”。

去年,崇左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访人员劝返接回工作的通知》《崇左市信访案件源头责任追溯工作制度(试行)》;市信访联席办印发了《崇左市信访事项跟踪化解制度》《崇左市信访事项专项督办制度》《崇左市化解上级交办信访案件评查制度》等工作制度,有针对性地克服各级领导干部接访后案件跟踪办理不及时、重点案件督办不力、上级交办案件实体性化解率低等问题。

随着各项措施的不断加强,崇左市“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取得喜人成绩——

去年6月11日,全区“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经验交流会暨工作推进会在南宁召开,崇左市在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

截至去年7月11日,中央交办崇左市的第一批117件重复信访案件全部化解,崇左成为全区唯一一个未化解案件数和倒流中央督办案件数“双清零”的设区市;

去年7月15日,自治区信访联席办给予崇左市全区书面通报表扬;

去年7月27日,崇左市在全区信访年中工作会议上作经验发言;

截至2022年1月31日,中央交办崇左市第一批117件重复信访案件已办结117件,办结率100%,是全区第二个100%办结的设区市。其中,实体性化解84件,实体性化解率71.79%,实体性化解率排在全区第三;

截至2022年1月31日,中央交办崇左市第二批40件重复信访案件已办结40件,办结率100%,是全区第一个100%办结的设区市。其中,实体性化解28件,实体性化解率70%,办结率和实体性化解率均排在全区第一。

领导接访——用心倾听,为民解难

关于领导干部包案化解信访案件的重要性,崇左市主要领导不止一次在相关会议上重申——领导干部包案化解信访案件,既是现场研究解决问题,也是跟踪督促问题解决;既是检验对待群众的工作方法,也是检验对待群众的真挚情感;既是落实信访工作制度,也是检验信访制度落实情况。

为打通信访工作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崇左市四家班子领导以上率下,带头讲政治,带头讲担当,带头转作风,带头包案化解信访案件,着力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1月10日上午,在市信访局,市委书记蓝晓面对面接待了来自江州区江南街道沿山社区水口屯的群众。

群众反映的是水口安置点配套设施建设长期滞后导致安置宅基地未能交付拆迁户的问题。

蓝晓认真听取群众诉求意见,与江州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共同研究分析并落实工作措施、明确部门责任,当场对信访群众诉求作出回应。

蓝晓要求,要按程序高效开展各项工作,抓紧时间组织施工建设,全力推进水口安置点的排水、排污以及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安置宅基地早日交付,让群众尽快入场建房。要在项目建设上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项目早日完工,让群众早日实现安居梦。

“没有任何理由让民生问题久拖不办,没有任何理由让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拖来拖去!”蓝晓强调,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心中装着人民,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真真正正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切实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要限时解决,绝不能让民生问题久拖不办。

去年9月15日,市长迟威在市群众信访服务中心接待群众来访。当天,迟威先后接待了龙州县都市名城小区业主代表农春香等来访反映小区电网一户一表用电改造进度缓慢、江州区江州镇板麦村金鸡屯刘锦胜等群众关于希望政府将建房奖励资金尽快发放到位、凭祥市夏石镇马美红要求给予青苗补偿等信访事项。迟威面对面倾听群众诉求,现场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合理解决群众诉求,切实化解信访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去年10月9日,市委副书记韦朝晖在市群众信访服务中心接待来访群众。当天的接访内容主要涉及人饮水质、甘蔗种欠款等方面问题。韦朝晖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认真倾听群众呼声,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坚持依法依规、公平正义,妥善处理信访问题。

领导下访——帮助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家门口”

崇左市四家班子领导严格落实常态化接访下访制度,领导干部主动下访、定期接访,在“听民声、解民难、聚民心”中践行初心使命,以责任落实到位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去年4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谭燕玲到江州区开展领导包案化解信访积案工作,了解其所包案的黄英业信访积案化解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谭燕玲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去年10月,市政协主席王建毅细心指导化解宁明县农广森等40名原边防民办教师要求解决生活待遇问题。王建毅召开会议认真分析案情,翻阅卷宗材料,并多次深入宁明县调研走访,明确要求宁明县化解工作专班做好化解工作。在王建毅的细心指导和推动下,宁明县化解工作专班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去年10月12日,农广森等人理解了政策规定,签订了息访承诺书。

去年3月24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罗海山到大新县雷平镇接待新立村上山屯3名群众代表。罗海山要求各职能部门要把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提高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层面上来,限期抓好落实,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截至目前,崇左市四家班子领导和其他厅级领导干部共有132人次接访下访、约访回访群众135批283人次,并通过进一步压实信访积案同时交办属地和部门的“双向交办”工作机制,直接推动实体性化解信访积案135件,其中实体性化解中央交办重复信访案件112件,信访秩序实现了根本性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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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崇左市民族宗教委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组织学习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在自治区民宗委调研民族宗教时的讲话精神。市民族宗教委、民族宗教服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会议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鹿心社书记的讲话精神,学习宣传贯彻鹿心社书记的讲话精神,准确把握鹿心社书记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进一步改革创新、凝心聚力、实干担当,夯实工作责任。一是要迅速学习宣传鹿心社书记的讲话精神,在市民族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范围内形成学习宣传贯彻鹿心社书记的讲话精神的热潮。二是要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三是要着力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四是要抓好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各项工作。五是要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区加快高质量发展。六是要推动坚定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深入贯彻落实鹿心社书记的讲话精神,紧密团结全市各族群众,齐心协力、锐意进取,让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工作结出丰硕的成果,为加快建设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现代化南疆国门城市凝聚磅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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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9号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 军

2018年2月9日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8年2月9日司法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便民、公平合理;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负责人应当通过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等方式,听取群众意愿,了解社情民意,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为符合条件的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调解、化解信访事项。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信访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向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信访咨询;

(五)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定期编写信访工作信息,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向本机关报告;

(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工作;

(八)向本机关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网络信访工作平台、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协调办理信访事项。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网络信访工作平台,运用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等。

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交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需要采取的形式以及多人走访的相关要求等重点事项,做好耐心细致的沟通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根据本机关的职责范围确定。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在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机构。对于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事项,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部门;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转送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三)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相关单位办理或者向相关单位进行交办;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

(五)依法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于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积极采纳。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以依法对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经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二)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请求、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同时,一般应当采用电话沟通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

负责复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复查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负责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十条 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的,负责复查、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维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复查、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结论明显不当的。

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原作出处理意见、负责复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到司法行政机关信访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终结,并告知信访人。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终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信访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处理决定,其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逐级办理、复查、复核完毕并答复,或者其拒不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已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访人同意接受处理意见后又反悔,且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三)信访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实体或者程序上的瑕疵,依法已经得到纠正,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的。

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转办、交办、统计、通报,但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简单明了的初次信访事项,可以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者意见建议,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办理的;

(四)司法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者结论,能够即时履行的;

(五)其他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可以即时受理并办结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办结;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和意见书的以外,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和答复信访人。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普通信访程序办理,并告知信访人;办理期限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造假的;

(五)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二)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司法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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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黄文秀同志学习,致敬!”近日,中央媒体集中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百坭村第一书记黄文秀的先进事迹。6月21日,全国妇联追授黄文秀“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6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追授黄文秀“全国脱贫攻坚模范”称号,在全社会引发强烈反响。

 

  此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追授黄文秀同志“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追授黄文秀“八桂楷模”荣誉。共青团广西区委追授黄文秀同志“广西青年五四奖章”。连日来,广西各地党员干部群众持续掀起向黄文秀同志学习的热潮,努力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扶贫办主任蒋家柏表示,广西扶贫系统干部把向黄文秀学习作为政治任务,把榜样力量转化为推进脱贫攻坚的强大动力。“黄文秀是新时代女共产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远奋斗的典范。”广西妇联主席刘咏梅表示。田林县谭合村脱贫户党员陈锡星表示,下一步要带领更多人致富。“授予黄文秀‘全国脱贫攻坚模范’称号,也是对扶贫一线干部的鼓励和鞭策。”靖西市扶贫办主任张乾霖说。乐业县百坭村党支部书记周昌战,为失去黄文秀这个好搭档深感痛心:“黄文秀的精神会一直激励我们。”“我们积极组织全体干部学习黄文秀先进事迹,以学习促脱贫。”百色市扶贫办主任黄茂兵说。

 

  河池、崇左、柳州、玉林、贺州等地干部群众也纷纷表示,要以学习黄文秀先进事迹为动力,打好脱贫攻坚战。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驻广西昭平县扶贫协作组队员梁家源说,鼎湖区共组织了56个单位与昭平县57个贫困村结对,实现与被帮扶县贫困村结对100%覆盖。

 

  今年7月至8月,共青团广西区委还将组织各地市、各高校、各系统召开“青春心向党·建功新时代”先进榜样事迹分享会,学习黄文秀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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