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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崇左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崇左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崇左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崇左市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 “三二一”工作机制》的通知

市信访联席成员各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各县(市、区)联席办、各县(市、区)司法局:

    经崇左市信访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同意,现将《崇左市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三二一”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三二一”

工作机制

    

    为切实强化调解职能,整合相关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做好我市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平安崇左的总体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职能作用,积极妥善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构建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中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意愿和诉求,坚持平等协商,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合法正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法律范围内开展调解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

    (四)坚持高效便捷原则。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或者调解能取得最佳社会效果的纠纷,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力争调解解决。进一步优化调解工作程序、简化调解工作环节,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三、调解机制

    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必须坚持村级(社区)至少调解三次,乡(镇、街道)级至少调解二次,县(市、区)级调解一次,县(市、区)级调解不成功的引导群众走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三二一”调处化解工作机制,力争“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乡(镇、街道)、大事不出县(市、区)”。

    (一)村级(社区)调解。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向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口头或书面申请调解,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第一时间委派包片村干部组织矛盾纠纷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再由村级调委会组织矛盾纠纷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还不成功,则由包村乡(镇、街道)领导组织乡(镇、街道)直相关部门邀请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第三次调解。为确保矛盾纠纷不出村,包村乡(镇、街道)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多次调解。

    (二)乡(镇、街道)级调解。经过村级三次(或三次以上)调解仍不成功,由村级调委会在最后一次调解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该矛盾纠纷调解案卷和汇报材料报乡(镇、街道)级调委会,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乡(镇、街道)直相关部门对矛盾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仍不成功,再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进行第二次调解。为确保矛盾纠纷不出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多次调解。

    (三)县(市、区)级调解。经过乡(镇、街道)级二次调解仍不成功,乡(镇、街道)级调委会在最后一次调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矛盾纠纷卷宗和汇报材料递交县(市、区)直相关部门,由分管县(市、区)领导挂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仍不成功,最后则由县(市、区)相关部门引导当事人走法律途径(如符合条件可申请法律援助)解决矛盾纠纷。

    四、职责分工

村(居)委职责:负责指导村级调委会的工作,村级调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小矛盾原则上不出村。负责对未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定期进行回访。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职责:积极支持村、乡(镇、街道)两级调委会开展工作。在村级调委会邀请乡(镇、街道)直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调解纠纷时应当派出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当村级调解不成功递交乡(镇、街道)级调解时,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积极主动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调处,中矛盾原则上不出乡(镇、街道)。负责对未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定期进行回访。

县(市、区)直相关部门单位职责:积极支持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开展工作。在乡(镇、街道)级调委会邀请县(市、区)直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调解纠纷时,应当积极配合派出相关人员参与。对乡(镇、街道)级递交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县(市、区)业务主管单位积极协调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并由分管县(市、区)领导挂案调处。负责对未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定期进行回访。

五、奖惩措施

奖励措施:把基层矛盾调处化解的成效列入主要建设考核内容,并提高考评权重,经费许可的,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实施“以案定补”,按照纠纷难易程度,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给予办案补贴。

倒查问责:对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不重视,出现矛盾纠纷,涉事村、乡(镇、街道)、县(市、区)直部门单位不主动及时介入处置,互相推诿,没有及时采取化解稳控措施,把“问题”往上推,导致矛盾纠纷拖大拖炸,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非访或发生恶性案件的,立即督查事前是否按照“三二一”工作机制调处,并视情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综治问责。

定期通报: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各单位矛盾纠纷进行统计通报,统计通报情况作为年底综治绩效考评重要依据。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委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二)加强调解工作队伍建设。县(市、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完善行政调解队伍和人民调解队伍准入及培训制度,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调解工作队伍中。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对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加强调解工作横向联系。建立调解联络机制和调解登记制度。在开展人民调解过程中,要对各类矛盾纠纷包括调解、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对无法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将矛盾纠纷情况上报具体行政调解机关,行政机关要及时衔接,进行研究、处理。通过行政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要把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建立调解网络信息共享机制,加大法院、信访、公安、住建、市政、劳动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等职能部门参与基层调解网络的力度,实现调解网络信息共享,形成统一指挥、各方参与、配合联动的调解机制。

(四)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县(市、区)直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要做到事前深入调研、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减少社会矛盾发生的机率。各乡(镇、街道)、县(市、区)直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通过普法学法用法等活动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减少矛盾纠纷产生的次数,削弱矛盾滋生的土壤,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