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及矛盾隐患,进一步增强信访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推动全市信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访突出问题及矛盾隐患是指:
(一)“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二)因不及时妥善处理,有可能引发到市、赴邕、进京缠访闹访、集体访、到非接待场所涉访的信访事项;
(三)市级以上党政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事项;
(四)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需要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解决的信访事项;
(五)其他需要协商的信访事项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第三条 信访工作会商研判在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或联席办主任、副主任主持,各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直、中区直有关机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信访工作会商研判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邀请第三方专家库专家等社会力量、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条 会商形式及内容:
(一)会商形式
1.定期会商。每月5日召开,如遇节假日,则提前或延后2日召开。各地各部门需在每月1日前将本地本部门信访工作分析研判报告以书面形式报至崇左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3日,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信访工作开展情况书面通知各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市信访工作联席成员单位参会。
2.专题会商。根据工作情况择时召开,针对某时段某领域信访突出问题专题会商,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涉及有关单位参会。
3.即时会商。发生群体性上访或遇紧急情况、突发事件,可临时召开,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涉及有关单位参会。
(二)会商内容
1.与会单位汇报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上个月的信访工作情况;
2.分析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突出问题及矛盾隐患,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3.其他需要会商研判的事项
第五条 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材料,形成当月信访形势分析研判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六条 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会商研判的事项跟踪督办。对因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督查督办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机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共崇左市委办公室、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信访案件源头责任追溯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崇办发〔2021〕52号)文件要求,严肃追究相关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崇左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